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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审工作说明
发布者: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4-05-08阅读次数:12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2012〕1669号,以下简称“注册申报通知”)的规定,现就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和初审工作做简要说明,并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个人和执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申报工作。

  1、要认真学习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申报通知及有关工作说明,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把握各项标准,按照申请的类别对照条件准备材料;

  2、在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之前,请仔细阅读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依据注册管理办法中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有关条款填写申报内容;

  3、按照申请的类别准备有关文本材料;

  4、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报。

  二、协助初审要求

  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要主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注册基础性工作:

  1、地方协会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早汇报、早沟通,确保按时按要求上报材料;

  2、协会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要学好文件,掌握政策,把握标准,依法办事;

  3、要尽快熟悉注册管理系统,解答有关操作问题;

  4、服务要到位,例如:要摸清本地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取得注册证人员情况,尚未取得注册证及注册证失效人员情况,了解今年初始注册的可能人数,了解今年继续注册的可能人数。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注册。2009年12月18日获得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也应参加继续注册,这是今年注册的新情况。相关信息要尽快告知,以便执业单位和申请人及时了解;

  5、做好初审合规性审查,按规范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注册成功。

  三、注册条件和范围

  (一)注册条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l、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必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特别说明:如该单位没有工程咨询资格,则该单位必须是下一年度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此时,申请人可以申请预初始注册,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方可取得注册证。如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初始注册自动失效。

  3、信守职业道德。

  4、具有良好的工程咨询业绩。

  5、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1、初始注册:2003~2012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2、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3、继续注册: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4、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