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3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2013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登记:2003~2012年合法取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原资格证书),尚未获得原初始注册的;2013年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的;原注册有效期已过,未获得原继续注册的;准予原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实施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取得水平证书。
(二)变更登记:已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以下简称原注册证),要求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登记:2010年12月23日获得原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3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登记的。
(四)注销登记:已获得原注册证,应予注销登记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http://203.207.195.69/logon.aspx,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登记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登记申请表:
(1)初始登记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原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二)变更登记
1、变更执业单位:包括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2)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实施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视同取得登记证书(下同);
④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登记专业:包括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工作简历;
⑤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②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④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三)继续登记:包括继续登记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规定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继续登记申请表:
继续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承诺书和基本情况表。
2、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名,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申请人应在2013年9月6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机构应在2013年10月18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六、评审及登记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准予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并颁发登记证书。